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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不简单的冯所长 之二(2 / 3)

的,这样的倒有些痕迹,但是,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此外,还有部分作案人员是徒手扒窃的,这些人员往往手法娴熟、轻细,受害者不易觉察,那就更没有现场了。

另一个困难的就是,扒窃案件往往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场所,有时候旁边就有很多人看见了,有的旁观者还善意地提醒了受害人,但是,受害人往往还是不知道要发生什么事,对突然冒出个提醒者非常恼火,有时甚至还骂提醒者是神经病。大多数群众则是‘各人自扫门前雪,哪管他人瓦上霜’的自保心理,看见了也当没有看见,视而不闻。发生了案件后,我们找这些旁观者调查取证,他们有的是怕麻烦,或者是怕被打击报复,也不愿或不敢作证,总之,是不愿意做证。无意中就助长了扒窃分子的气焰,使扒窃分子恣意妄为。你是搞刑侦的,你说没有人做证,难办不

扒窃案件的主体规律。一是惯犯、累犯多。一些扒窃惯犯、累犯不仅主观恶姓极大,而且技术娴熟,其作案手法狡诈多样,反侦查能力极强。甚至一些惯犯、累犯还拉拢腐蚀青少年,向他们灌输犯罪思想,传授犯罪方法,进而在此基础上拉帮结派,形成一些危害极大的扒窃团伙。二是外来人员多。随着经济的发展,城镇的流动人口大幅度增加,他们为当地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相应的贡献,但是,一些外来人员由于文化素质低、适应能力差以及道德素质的欠缺,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,但为了圆发财致富的路从而走上了扒窃之路。三是青少年居多、低龄化明显。据统计,目前扒窃犯罪中青少年占绝大多数,约占总数的80%左右。四是团伙作案现象突出。近年来,团伙作案现象突出,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,并形成了一些成员众多、组织严密、分工明确的扒窃犯罪团伙。五是涉案人员成份越来越复杂。不仅有男姓,女姓,而且有成年人未成年人,不仅有文化层次低的人而且有文化层次较高的人,不仅有正常人也有残疾人,参与扒窃的成份越来越复杂。

还有一个难处,就是法律的问题。这扒窃案件嘛,有时候,扒窃人员也不是都每次搞到很多钱的,有时候也就几十块钱,百来块钱。碰着个有正义感的群众,说不定当场就被抓住了,送到我们派出所。按照法律规定,这处罚啊,必须以价值来量刑,那就只能治安拘留几天罢了,群众就不满意了,说我们警匪一家!哪里能象你们搞的大案,一判就判十几年,那么有打击力度和震慑作用啊!”

“这扒窃作案嘛,一般有‘寻、跟、定、观、遮、窃、藏、估、溜、销’等十个过程。‘寻’即是物色目标,进而确定目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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